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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电出口专利费可能将达23美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彭文娟 【转载】 2006年12月27日 10:11 评论
     美国强制推行ATSC数字电视标准的大限——2007年3月1日——到来之际,挥向中国彩电企业的专利大棒再一次加码。

  12月23日,本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获悉的一份专利费详细清单显示,与此前业界普遍预计的2-3美元/台大相径庭,届时对美出口彩电要付出的专利费可能高达23美元/台。

  据了解,今年11月,美国ATSC组织曾两次来华,向有关方面提出不断更新的专利费清单。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新增加的专利费用主要来自于汤姆逊和索尼的专利。

  每台新增14美元

  业界此前曾预测,ATSC的基本专利技术其实只有两项,即美国Lucent和Zenith两家公司收取的分别为1美元/台和2.5美元/台的专利费用。其中,Zenith公司目前还因为专利费问题与日、韩彩电企业,以及中国的TTE展开法律诉讼。因此,此前普遍的乐观预测是,届时出口美国的数字电视需要付出的专利费用为2-3美元/台。

  但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该专利清单显示,在目前总数为23美元/台的专利费中,有一些是在模拟电视时代就已经开始征收的,如美国杜比的音频AAC技术(每台收费2美元)、Mpeg La联盟的MPEG2视频压缩技术(共795项专利,由24个专利人所有;每台收费2.5美元)、加拿大Tzi-vision以及美国GUARDIA MEDIA公司的V-chip技术(每台1.25美元和1美元)。

  而今年11月份才纳入ATSC专利范围的汤姆逊和索尼,是专利费大幅增加的主要来源。

  据悉,汤姆逊许可公司掌握着数字电视的18 件核心专利技术,包括编解码技术、图像素处理技术和V-chip技术等,这其中大部分近日被ATSC采用为标准内容。上述专利的收费高达3-5美元/台。此外,汤姆逊还向日本平板电视厂商Funai转让了500项专利,这部分专利将按每台至少2美元的方式来收取。

  分析人士认为,在将彩电业务出售给TCL多媒体之后,汤姆逊在数字电视时代将取代飞利浦成为中国彩电企业最大的专利“债主”。

  这份清单还显示,同样于近日纳入ATSC的索尼掌握的核心技术虽然只有四项(主要是数字接口和POD模块技术),但是其收取的专利费却很高,其收费模式为每台彩电收费600日元再加总营业收入的2%,这相当于每台收取至少7美元的费用。

  据了解,美国ATSC的专利权人还在不断增加,其中的一些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还没有接触,收费情况尚不清楚,比如美国Sun公司关于数字电视中间件的费用、日立公司拥有的专利费用等。

  交叉授权可能

  信息产业部有关人士表示,在平板电视时代,索尼等企业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专利,与汤姆逊等公司互换,来减少专利支出,并以此阻止中国自有品牌的产品进入北美市场。

  记者了解到,欧美目前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公司,他们80%-90%的收入来自于专利费的收取和技术转让,如美国高通,其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转让;美国TI公司每年仅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达10多亿美元。此外,美国很多的组织机构,如ATSC,就是通过制定游戏规则来赚钱。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彩电技术开发中心总体技术设计所所长陶显芳对记者表示,“中国企业如果在美国遭到专利权人的联合起诉,97%的概率是无法打赢官司,而一旦败诉将面临三倍罚款。”

  目前,中国13家彩电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公司,就是为了与国外专利机构进行专利互换,该公司正吸引包括国内的AVS、HDMI数据接口联盟,以及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DVB-TH等进入。不过,上述专利还需要到美国去申请才有进行交叉授权的可能。

  不过,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中国企业还有谈判的资本,占美国彩电销售30%以上的中国彩电厂家,以及同样面临专利麻烦的三星、松下等日韩企业,如果联合起来与汤姆逊等专利商谈判,最后的收费价格可能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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