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TCL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并同时认定TCL王牌电器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了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对海信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实际损害,故一审法院确定的TCL王牌电器赔偿海信视像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王牌电器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海信视像方面反馈,目前终审判决生效已超过十日,但截至发稿时海信视像依然没有收到赔偿,TCL也没有在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对此,海信视像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源律师认为: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但大多是利用文章、言论、广告、图片等形式,企业假借消费者名义利用短视频诋毁竞争对手并发在自家官方账号上的案例较为罕见。当前,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业诋毁案的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本次判例将会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