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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靠法不靠血 实例助你走出维权困境


分页浏览|全文浏览    【中关村在线 原创】 作者:邢焱 | 责编:李洪涛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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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拿法律武器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珠海市民张某购买猪蹄后发现已变质发臭,在要求退货,肉铺老板刘某却坚称自己从未卖过这样的猪蹄,随即发生争执,并把张某打成重伤。维权的血案屡屡在我们身边上演,消费者真的是“上帝”吗?维权一定要流血吗?

    [中关村在线电视频道原创] “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成为困扰现今消费者的最大难题,徒顶着“上帝”的光环,却有着“丫鬟”的待遇。消费者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需要依靠门路、打点关系,甚至发生流血冲突才有可能维权成功,这样的代价是否过于沉重?作为法治社会公民,必须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才是走出维权困境的法宝。


维权靠法不靠血 实例助你走出维权困境

    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今天已经走过了十六个年头,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且其中第四十到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付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是一部操作性较强的法典,这是消费者维权的根本所在。

    虽然我国消费市场可以说有法可循,但是依然乱想频出,而家电投诉始终居高不小,在新华网发布的2010年七大消费投诉热点中,厨房小家电投诉增长快名列其中,而家电企业往往又都是大品牌、大厂商,消费者维权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处理家电维权问题时就更要知法、懂法、用法。下面我们就用案例教你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与不良商家斗智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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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缺陷造成损失——厂商要赔

商品缺陷造成损失——厂商要赔

    【案发现场】2009年7月家住乐清市的万先生家中突然冒出黑烟。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消防队员扑灭,但万先生家中的高档装修毁于一旦,家具、电器全部烧毁。经消防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此次火灾是由万先生家中电冰箱自燃引发,经有认定估算,此次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达110多万元。万先生该怎么办?

    【最终结果】万先生在火灾后,拿到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消防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是由冰箱自燃造成,万先生凭借此官方鉴定书有充分理由要求冰箱生产厂家予以赔偿。最终在双方最后协商后,由冰箱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万先生75万元,事情得到解决。


维权靠法不靠血 实例助你走出维权困境
冰箱自燃

    【维权有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三种法定情形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拍案说法】有了以上两部法规的支持,万先生具有了维权的武器。他拿到了相关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有了证据,同时又参考了相关法典,他维权成功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这个案例告诉消费者,当你有了证据,有了法律,就有了要求商品生产企业赔偿的资本,同时维权成功的几率也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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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倒闭,经销商赔

厂商倒闭,经销商赔

    【案发现场】家住平阴县的黄女士在县城某家电商行购买了一台34吋CRT彩电,连同功放机、VCD音箱等共花费3720元。使用一年后,彩电突然没图像了,因产品保修证上厂家的承诺是“三年内包修”,于是,黄女士要求经销商进行免费保修。可是商家却称,“三年内包修”是彩电厂家承诺的,与我无关,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彩电整机包修期为一年,该彩电已超期一年,只能付费维修,黄女士该怎么办?

    【最终结果】黄女士找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当地消协认为该彩电产品保修证上注明包修期为三年,理应兑现承诺。而厂家倒闭跟消费者无关,因此,责令该家电商行无偿为消费者承担所售彩电三年包修的责任。


维权靠法不靠血 实例助你走出维权困境
CRT电视已成明日黄花

    【维权有理】国家“三包”规定,彩电整机的包修期为一年,主要部件的包修期为三年,国家鼓励商家、厂家的包修期承诺高于国家的规定。但如果商家、厂家在销售时承诺的保修政策高于国家的规定,那就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更高的“三包”规定,其中“有诺必践”是保修政策的重要原则。

    【拍案说法】根据“有诺必践”的保修政策原则,当地消协支持了黄女士的维权请求,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必须提供购买凭证厂家的承诺协议(保修单类),这还是我们所说的证据。只有这样消费者才有权利要求厂家、经销商按照其相关承诺进行保修。随着我国平板电视的不断普及,CRT电视的售后问题势必突出,许多CRT电视品牌都已经消失,这就提醒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对自己维权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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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修、保修大有别

包修、保修大有别

    【案发现场】家住上海的陈老伯以电视机有噪声、机壳响、杂音等原因向电视生产企业先后六次提出维修诉求,并认为“三包”凭证应该是“包”而不是“保”,该行为违反了“三包”规定,且不给予退机、换机,属于欺诈行为,向彩电生产企业提出“退一赔一”诉讼请求。而彩电生产企业则提出该彩电已取得国家认证证书属合格产品,机壳响属于正常物理现象,陈老伯所购彩电已超过了该时间段不能退换。陈老伯又该怎么办?

    【最终结果】法院认定陈老伯购机时获得服务工程卡1张,卡中明确标识——购买彩电出现性能故障28天包退,38天包换,5年免费保修,终身维护。该卡上现‘保’字已被改为‘包’字。”同时在保修证表明——本产品整机免费维修3年,主要部件(含显象管、高频头、行输出变压器及集成电器)免费包修3年,遥控器包修1年。陈老伯在购买彩电至起诉前近5年时间内,只提出报修,厂家也派员上门检验和维修,而且在6次维修记录中,1次是因彩电故障被厂家作了修复,能正常使用;另1次是陈老伯拒绝维修外;其余4次均未显示彩电质量存在问题。且该彩电也一直由陈老伯在使用,而服务工程卡上没有明确时间提出退换的主张。因随机附有的保修证及陈老伯持有的服务工程卡中,对包退、包换及包修在时间上做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规定;厂家6次上门均系应陈老伯要求派员去维修,在此服务中亦不存在过错和欺诈,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陈老伯的赔偿要求。

    【维权有理】国家三包法的规定,“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在三包商品名单中的商品在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后的“保修期”。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拍案说法】这起纠纷中体现出了对“包修”和“保修”的认知分歧,包修是分文不收,而保修却要收取零件成本费用。消费者在选购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区别对待保修和包修。还要仔细查看商家开具的售后服务单(保修卡),注意分清“保修”与“包修”,一字之差就会使经销商和厂商承担不同的责任。同时消费者维权也要在合理范围以内,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同样收到法律保护。

    【延展阅读】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消费者和商家一直争论的平板电视到底算不算“电视”、该不该享受三包规定终于有了定论,从今年3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平板电视,包括液晶屏在内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统一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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